第二章 收購和銷售 第十三條 二手車經銷企業在收購車輛時,應按下列要求進行: ㈠按本規范第五條和第六條所列項目核實賣方身份以及交易車輛的所有權或處置權,并查驗車輛的合法性; ㈡與賣方商定收購價格,如對車輛技術狀況及價格存有異議,經雙方商定可委托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對車輛技術狀況及價值進行鑒定評估。達成車輛收購意向的,簽訂收購合同,收購合同中應明確收購方享有車輛的處置權; ㈢按收購合同向賣方支付車款。 第十四條 二手車經銷企業將二手車銷售給買方之前,應對車輛進行檢測和整備。 二手車經銷企業應對進入銷售展示區的車輛按《車輛信息表》的要求填寫有關信息,在顯要位置予以明示,并可根據需要增加《車輛信息表》的有關內容。 第十五條 達成車輛銷售意向的,二手車經銷企業應與買方簽訂銷售合同,并將《車輛信息表》作為合同附件。按合同約定收取車款時,應向買方開具稅務機關監制的統一發票,并如實填寫成交價格。 買方持本規范第八條規定的法定證明、憑證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轉移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二手車經銷企業向最終用戶銷售使用年限在3年以內或行駛里程在6萬公里以內的車輛(以先到者為準,營運車除外),應向用戶提供不少于3個月或5000公里(以先到者為準)的質量保證。質量保證范圍為發動機系統、轉向系統、傳動系統、制動系統、懸掛系統等。 第十七條 二手車經銷企業向最終用戶提供售后服務時,應向其提供售后服務清單。 第十八條 二手車經銷企業在提供售后服務的過程中,不得擅自增加未經客戶同意的服務項目。 第十九條 二手車經銷企業應建立售后服務技術檔案。售后服務技術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㈠車輛基本資料。主要包括車輛品牌型號、車牌號碼、發動機號、車架號、出廠日期、使用性質、最近一次轉移登記日期、銷售時間、地點等; ㈡客戶基本資料。主要包括客戶名稱(姓名)、地址、職業、聯系方式等; ㈢維修保養記錄。主要包括維修保養的時間、里程、項目等。 售后服務技術檔案保存時間不少于3年。 |